国外专家


滨州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

聘请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聘请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外教的作用,使聘请外教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省外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请外教来校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是引进国外智力、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外教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与科研水平服务,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服务,为学校建设以航空为主要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服务。

第二章  外教的聘用

第四条  外教聘请工作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确保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所聘外教应为聘用单位教学或科研工作所需人才,防止盲目聘用。

第五条  外教的基本条件是:对华友好,为人正派,认真负责,业务水平较高,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为22—60周岁。

第六条  外教类别及资历要求:

(一)专业类专家,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专业类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

(三)语言类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验;

(四)语言类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或专业资格证明(如TEFLTESOL等)。 具备教育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4月发布校内通知,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填写《滨州学院20xx-20xx学年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计划申报表》,于531日前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单位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外教经费的额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最终确定各单位外教的名额。分配到外教名额的单位,如无合适人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聘请外教;若已有聘用对象,用人单位需填写《滨州学院20xx-20xx学年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推荐表》,并将其以下材料报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一)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二)英文个人简历(包括工作经历、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联系方式)及推荐信2封;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相关职称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经驻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关系证明,子女须提供经驻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非中文证明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五)永久通讯地址。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

第三章  外教的管理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外教人选、洽谈工资待遇、办理聘请手续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外教的工作、生活、交通、居留和日常管理等。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教个人档案的建档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外教到职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对合同期限、工资待遇、权利义务、国际旅费、人身财产安全、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外教到职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及时向外教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外教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外教了解中国和学校,促其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有关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文化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外教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外教应遵守学校的工作制度,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外教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安排外教的日常教学工作,负责外教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向外教介绍本单位情况、教学安排或科研计划,并积极配合外教开展日常教学工作。

(一)合理安排外教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外教的作用。

(二)配备一名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或教学秘书)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合作教师的工作应适当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并纳入学期或学年考核体系。

(三)认真审定外教讲课计划和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资料、影视资料等),严禁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极端主义内容的教材。合作教师或教学秘书负责外教教学材料的复印工作,定期检查视听场所的有关设施,确保教学进度、教学内容的健康性和教学质量。

(四)严格落实对外教的听课制度和评价制度,定期检查外教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提高聘用效益。

(五)与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外教座谈会,对外教在教学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予以解决或答复。

(六)确保学生出勤率,合作教师协助外教维持好课堂秩序和课堂纪律,对节假日或学校临时停课、调课以及更改作息时间等信息,应提前通知外教。

(七)组织外教参加本单位的教学或科研研讨会,鼓励外教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八)外教离职后,对其教学工作认真总结,评估外教在工作期间的教学效果和聘用效益,写出书面总结,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存档。对外教好的教学经验要进一步消化吸收,为我所用,并采取多种形式与外教保持长期的学术联系,争取更多的后续效益。

第十六条  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用人单位做好外教教学双向评估工作。每学期末,用人单位要对在本部门任教的外教写出工作表现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写出书面报告,报请校领导签发奖励证书,并作为相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学校可根据合同予以解聘,限期离校出境,离华费用自理;对用人单位、教学班级和学生存在的问题,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限期解决,否则取消用人单位两年的聘请计划。

第十七条 外教不得随意调课,因故不能上课,须向用人单位请假,并及时补课,用人单位须向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不允许擅自请人代课,如确实需要,须事先经用人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未经同意,外教不得擅自变动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不得无故缺课。对无故缺课、不按时授课或擅自请人代课者,除进行严肃批评外,将按日扣发工资。

第十八条  生活管理是外教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外教聘用计划确定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聘用计划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外教的在校生活。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外教居住场所的安排及居住场所内的日常维修服务,会同国有资产处配备外教居住场所的电器、家具等生活用具和办公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与外教签订的工作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和相关补贴,及时报销机票、签证费、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合同期为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的,学校承担中国和外教所在国间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合同期为半学年(一个学期)的,学校承担中国和外教所在国间经济舱单程国际机票。原则上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予以报销国际旅费和签证费。合同期满后,外教自愿续签合同且合同期为一学年,如不回本国,学校将给予中国至外教所在国首都间经济舱国际往返机票费(以至少三种渠道提供的价格的平均值为准)的60%作为旅费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外教应在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自行购买覆盖中国境内的有效医疗保险。合同期为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学校在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予以报销;合同期为半学年(一个学期),保险费由外教自理。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外教校园内和学校安排住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外教离校,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办理房屋及室内设备设施验收后,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应尊重外教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严格要求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

第二十五条 外教除按中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可享受圣诞节休假一天。合同期为一学年且续签合同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一个带薪寒假或时间为30天的暑假)和假期旅游补贴(每学年为2200元人民币)。合同期内,超过四周带薪休假的时间,学校仅提供住宿条件,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外教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责任均由外教自负。

第二十七条  外教有吸毒、赌博、嫖娼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限期离校出境,旅费自理;如有酗酒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解除聘用合同,限期离校出境,旅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  外教应在学校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外教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调查活动以及私自开展“文化角”、“座谈会”等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